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3019号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土坡村。
被执行人:***,女,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袁水村委会大田村。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1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在保全阶段以(2024)琼0106执保1532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续行冻结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冻结账户扣划共计6656.6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余款6606.6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回案款6606.63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