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929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25648028X3,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兴禹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88959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号路16号第1幢3楼。 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人民政府、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