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1356号
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王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映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里***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映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映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计198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嘉善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