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3444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6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9日以与被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