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2民初305号
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方家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鸿惠,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皮市巷88号1幢5楼501-504及6楼。
法定代表人:孔兴桥,副总指挥。
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