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宇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04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荣,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方家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德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斌

书 记 员 沈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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