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04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荣,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方家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德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斌
书 记 员 沈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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