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国合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6执4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八柯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7681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合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氏花园综合楼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BQCUHC4M。 法定代表人:廖某。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合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6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程款2294607.22元、利息82153.31元、迟延履行利息30518.2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车管所、税务、保险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前往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前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六、本院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及下落的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知晓且予以确认,本院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晋0106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国合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