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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某某公司与杭州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2民初5012号 原告:汉中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男,汉族,1996年11月22日出生,该单位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中市某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00元及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