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7442号
原告:杭州国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成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良,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建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依,上海宇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国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国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原告杭州国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国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国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苏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