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晟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3108号 申请人:上海艾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艾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艾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8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艾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8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