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执27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我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3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