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5292号
原告:扬州术攻空调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邢江区***华扬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海石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180号赛格商贸广场-20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术攻空调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石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术攻空调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术攻空调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术攻空调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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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