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5379号
原告:樊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某诉被告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38元,减半收取4869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