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9778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台州市X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第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