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653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47010671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