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浙0182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杭富民初字第002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7481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恢154号【原(2018)浙0182执1665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