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异134号
申请人(第三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谭步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03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003执1867号。执行标的额为8232730.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0日,***、***与第三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694900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并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确认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享有涉案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第三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时述良
人民陪审员 侯献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