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被执行人刘连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连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鲁1003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5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02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执行(2021)鲁1003执恢474号案件中,刘连成、***作为申请执行人对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接受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流拍的房产抵顶受让债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