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5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067X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
被执行人杭州湘山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6703928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171室。
法定代表人莫辉波。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湘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特33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65410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截止2021年8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5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祖元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凌诗卉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