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塘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3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