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2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6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丁家木桥。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640.50元,由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