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
委托代理人:朱勤。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