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1744号
原告:桐乡市焕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上市村安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L2660354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丁家木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27619138H。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
原告桐乡市焕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焕江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桐乡市焕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