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2419号
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1幢。
法定代表人:方晓,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丁家木桥。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荣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