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五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繁执字第00768-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市五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五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暂无能力履行,其公司财产因注册登记手续不全,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52979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