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与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57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大港桥社区。 经营者:***,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1、2、3幢102室-5(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撤回对被告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撤回对被告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由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