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3984-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26幢,组织机构代码:7195969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3005-7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RMN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7507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6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47579.67元,执行费为78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苏L×××××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振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并邀请其进行执行研判,至期其未至本院进行研判。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