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244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复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1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583637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2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959699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复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6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的逾期利息:5539元(以166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8日止,合计21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一的幕后老板***承接了一个项目,工程名称为《西安存济医院中央空调风管安装工程》,但因其自身没有相关资质,故挂靠在被告二处施工。2018年12月1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中央空调水风系统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的暖通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该项目的工期、价款、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约定被告一将该项目以总价款为580万元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付款节点与被告二和存济医院同比例支付,甲方将款项付至被告公司一星期内,被告一应将相关款项付给原告。2020年8月26日,原告施工的工程通过业主的验收,并交付使用。施工期间,被告一分三次支付工程款,分别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30%,20%支付。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4562000元,尚欠1666000元未支付。2022年1月份,甲方将结算款项支付给被告二,但被告一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内支付给原告。2022年2月14日,原告将结算金额发送给***,对方一直未支付。后原告一直就该款项向被告一追讨,被告一总是找理由予以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曾于2022年4月8日诉至本院,经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陕0102民初449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已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诉至本院,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故本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2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 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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