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8执1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195969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构代码:74719320X。
法定代表人:*荣华。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民初字第013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0292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124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38号土地及附属物,我院于2019年10月30日前往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手续,属于轮候查封,此外,该地块是村级指标用地,在项目竣工并经土地复核验收后,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以上村民同意,并由街道、区政府审核出具同意转让书面意见,才可以转让不超过49%的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因此我院暂无法处置该土地及附属物。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6月24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100292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124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19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