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07民初6179号之一
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R6QT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路19号**铭居18号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9003409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路19号**铭居18号楼213室。
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