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07民初5334号之二
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R6QT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系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