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07民初10594号之二
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R6QT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湖北九阳防水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