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07执3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鄂0607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21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3225.57元,并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此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将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