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5执28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R6QT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泽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2栋高农大厦18楼03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泽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泽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泽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3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26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泽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677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