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811号
原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章爱琴,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圣园(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泥山湾无门牌(青山湖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张法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立,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山湖圣园(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书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