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柏琦钢管租赁站与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604号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08弄。
经营者:金柏琦,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鹏、黄静涛,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3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章爱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管租赁站与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管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管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5.50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895元,合计7110.50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