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637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后里村花上头村。
法定代表人:厉新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祥龙,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法定代表人:章爱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凯鹏,浙江启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