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昊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富阳昊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昊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昊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昊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阳昊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0元,由原告富阳昊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