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005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唐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诉被告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无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