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545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1075号雪峰银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8562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