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263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凤路1075号雪峰银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8562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普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2幢1单元1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8808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普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一、要求二被告支付此次事故的所有损失117219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17年10月3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此次事故的所有损失(暂定)1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2017年10月3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