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3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赢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王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上诉人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6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继续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洽谈时被上诉人明确要求签订企业需要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上诉人具备上述资质。二、涉案合同名称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合同内容来看,上诉人仅为被上诉人提供施工服务,不提供货物;主合同围绕工程展开,如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基础开挖、浇筑、杆件安装,上诉人负责建设点位报规划、建交、环容等相关部门审批。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案情,案涉《系统集成项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工程内容是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中,对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安装、调试、保修、维护服务等工作。该工程内容不符合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建造安装活动的特征,故本案按照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因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予以维持。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