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1民初2959号
原告:涡阳县天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团结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HRFH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62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8P61LX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23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涡阳县天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涡阳县天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天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涡阳县天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