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某某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一娇,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萌,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525号院内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B座9019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8日,本院以(2022)冀执11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财产在河北省唐山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可以将该案指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兰生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