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3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董家弄60号二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梅林路699号B座4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9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620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支付执行费56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36828元、于2019年12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在浙江大学的到期债权280214元,扣除执行费563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11412元。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执行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3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