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破申1号
申请人: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60号二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芮书仙。
被申请人: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梅林路699号B座418室。
法定代表人:来不钒。
本院在执行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认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申请人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将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7W5R745,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为来不钒、***。公司经营范围为:膜结构的研发、设计、推广、咨询,膜结构产品的销售、租赁、安装,货物进出口。目前,全省法院立案执行的以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2件未执行到位,未履行标的87万余元。经对被执行人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公司法人来不钒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对杭州天方膜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