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罗山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汀田第三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111号
原告:温州罗山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07407120F),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东庄11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1059096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董家弄60号二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瑞安市汀田第三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1470866044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大典下联中路140号。
责任人:***。
被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罗山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格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汀田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罗山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罗山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5元,由原告温州罗山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梅
人民陪审员潘孝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