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5394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山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2384941L。
法定代表人:熊伟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杭州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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