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SHAPE\\*MERGEFORMAT???? ?SHAPE\\*MERGEFORMAT????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6民初5420号 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