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5884号
原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3976534E(1/1)。
法定代表人:张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草堂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54。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诉讼代表人: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瑞娟,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基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957253X1。
法定代表人:赵旱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宏,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刚,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大荣,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伟基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大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0元,减半收取13420元,由原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军 社
人民陪审员 高 武
人民陪审员 仝永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晓雅
20190118588491330103673976534197109123105610XXXXXXXXXXXXXXX2683976134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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